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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解全区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调查内容包括反映工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满足地方政府进行宏观决策所需的经济指标,部分地方有所补充。
三、纳入本报表制度实施范围的各种经济类型的规模以上法人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3)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纳入本报表制度统计的工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个固定生产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在企业内部单独核算收支。
四、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按国家规定,已从2004年开始,定期报表使用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各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统一标准执行。
五、军工单位执着的统计报表,按照国防科工委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向所在地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的联合通知》[(84)统字453号文]的规定执行。
六、中央、区属企业及大中型企业填报的基层报表,应同时报送所属地市县(区)统计局。
七、为了及时了解各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态变化情况,要求各企业在上报工业企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1表)和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202表)时,加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分析,重点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变化并说明引起变化的主要原因。
八、各有关厅(局、公司)及行业协会的统计报表,年报资料,报自治区统计局工交处一份。
九、“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1表)同期数填报的规定:对于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和由于改制、重组、拆分等变更登记的企业,不得缺报同期数。
十、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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