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应调整的说明

 

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制定了一些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执行新规定的企业按照1998年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报,特编制《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调整对应表》(详见下表),要求凡是执行新规定的企业,按照对应表中 “1998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与代码”对应填报普查表中的“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调整对应表

1998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与代码

新调整的内容

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

 

330

  外资企业

    外商合资

    外国法人独资

    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

    外国自然人独资

 

按投资比重归入230330

    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台港澳合资

    台港澳法人独资

    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

    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外商投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

    外商合资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按持股比重归入240340

    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台港澳合资

注:

“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按照以下办法调整:

1.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按照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的大小,划分为“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则按照协议,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作为判断依据。

2.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按照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的股份比例,划分为“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双方股份各为50%,则按照协议,以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作为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