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普查系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徐一帆
(2007年12月5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既是普查系统的工作会议,也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动员会。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2007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标志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已经正式启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筹备情况
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上,谢伏瞻局长提出了在“今年年底前要拿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基本方案”的要求,国家统计局按照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精神,抓紧时间,努力工作。通过近一年的讨论、研究与总结,已就普查涉及的基本问题达成共识,各项筹备工作进展顺利。提交这次会议讨论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征求意见稿)》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一)组建了经济普查筹备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
今年5月,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部署,国家统计局组建了“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筹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筹备办公室下设综合组、单位名录组、数据处理组和宣传协调组等四个工作小组。筹备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是在国务院成立相关机构前成立的,领导小组由国家统计局局长、副局长、三总师和相关司司长组成。为搞清单位名录,夯实统计工作基础,新成立了单位名录组。迄今为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方案(草案)》基本形成,设备采购、软件使用将进入商务流程,“中国经济普查―2008”的标志和“形象视觉设计手册”也已经准备就绪,普查宣传框架已经确定。目前,正在着手组建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征求意见稿)》
今年以来,国家统计局在认真总结第一次经济普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就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目的、普查内容、普查的组织实施方式等,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并开展了有针对性的调研,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统计系统的意见,拟定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征求意见稿)》,包括普查的指导思想、目的、范围、经费、宣传,以及普查表式、普查标准、普查实施、数据处理模式和时间安排等内容,提交这次会议讨论。
(三)积极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试点工作
为了做好单位清查工作,使单位清查方案和单位划分标准设计得更科学、更具操作性,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名录组牵头组织北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广东、云南和新疆等13个省(区、市)有关人员,就单位清查方案和单位划分标准开展实地调研,召开专题会议反复研究,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研究提出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方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和试点用稿。为进一步验证清查方案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在北京、河南和陕西分别选择一个区县进行试点。目前,试点各项工作已接近完成,各试点地区正在认真进行总结,将为普查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这次试点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寻找出一条个体户普查的好方法来。
我们还是本着“轻型”、“高效”的原则,进行经济普查方案设计,除了将能源普查作为经济普查新增的重要内容,并适当充实服务业普查的内容外,其他普查内容尽可能地精简。
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基本思路
关于普查方案的详细内容,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组长鲜祖德同志将作详细介绍,我这里择其要点做个说明。
(一)普查的组织原则
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设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相比,拟增加中宣部和监察部各一位副部长为副组长,旨在加强宣传工作和执法工作的力度。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拟由各有关部门的一位司局级领导担任有关小组的组长或副组长,旨在加强各级各部门参与普查工作的力度。局内各有关单位人员共同参与,统一制定普查方案,统一部署普查工作,综合和分专业相结合进行培训,分专业审核把关,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二)普查表分类情况
年报范围的单位,即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上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房地产业企业,不另行设计普查表,将现有的年报表式纳入普查表式。
非年报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单位,填报统一设置的“企业通用普查表”;另一类是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统一设置的“非企业单位普查表”。
个体经营户设统一清查表,以清查代普查,在查清户数和行业类别的基础上,利用部门行政资料按统一办法推算经济总量。
(三)普查内容调整
这次经济普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现有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产量目录》填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规模以下工业主要产品产量目录》填报。两个目录,都比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近4000种工业产品目录大为减少。
此外,针对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没有设置全国统一的单位清查表和单位清查程序的情况,设计了“单位清查表”;为适应节能减排监测体系的需要,这次经济普查将“能源消耗”扩大到全部普查对象;拟增加高耗能设备普查,设备目录限定100种以内,行业限制在8个高耗能行业。
(四)单位清查
全国将统一制定单位清查方案,县级普查机构要在普查登记前统一组织单位清查工作。清查工作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村(居)委会为基础划分普查区,进行“地毯式”清查。单位清查结果要逐级上报,并根据单位清查整理出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以及正式登记后,普查表的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会同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具有单位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行政记录资料;铁路、邮政、电信、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要向当地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军队、武警要协助地方对营区内的非隶属经济单位进行清查。
(五)数据处理和上报
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专业审核、统一上报”的原则,普查数据的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国家提供省、地、县三级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处理标准和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年报”单位的数据,按原专业数据处理程序进行录入、审核,在县级普查机构统一进行数据转换,导入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系统;其他单位的数据由县级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录入。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全部经济普查数据的合并、汇总、上报。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落实通知精神,搞好宣传动员
全国经济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动员。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将其摆到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把普查的工作抓紧、抓好,确保这次经济普查的顺利开展。
各级统计机构和普查领导小组,要抓紧做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通知的宣传工作,使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都充分认识到开展这次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各级统计机构应主动协调宣传部门,切实加强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如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提供情况。要按照普查宣传的总体安排,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组建机构,落实经费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经济普查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普查经费是开展普查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国务院通知明确提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各地要按照这一要求尽快抓紧落实经费。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要制定好普查办公室的工作规则和技术规范,要让政府相关部门和局内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关于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分工,国务院通知非常明确。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部负责协调处理。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要充分发挥统计系统内各专业的作用。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统一组织、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制定普查方案、统一布置培训、统一采集数据、分专业审核把关”,各个相关专业都是经普办的组成单位,要全程参与普查工作。各省市统计局要明确普查办公室的内设机构和工作分工、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和局内相关处、室的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处、责任到人。普查办公室各个工作小组的牵头处室负责人,更要强化协调配合意识,从大局出发,按照普查办的统一部署保质保量地如期完成本专业的工作项目。在这个问题上,任何单位、任何专业都不能各自为政,更不得相互推诿。
(四)精心组织,依法普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除了指导思想、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组织和实施以及经费保障外,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普查的工作要求。强调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同志们!这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七大后,统计系统组织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工作做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