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银川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经银川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现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银川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银川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银川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为做好银川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根据《自治区单位清查办法》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
单位清查的目的,是为了摸清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准确界定银川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发放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银川市行政区划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单位清查的原则和方法
银川市单位清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会同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铁路、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要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协助其所在地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清查工作;在银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协助其所在地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对营区内的非隶属经济单位进行清查;教育、卫生、建设、住房保障、旅游、商务、交通等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名录并协助当地经济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银川市经济普查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各级普查机构在银川市民政局及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或普查小区,对在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同时,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经营户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单位清查的组织方法。银川市统一制定单位清查方案,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抽查和综合分析,分专业审核评估数据和确定年报单位。
四、单位清查的表式和内容
(一)单位清查表
单位清查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采用不同的表式。具体详见附件。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内容包括:核查顺序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机构类型、单位类型、执行会计制度情况、期末从业人员数、主营业务收入、企业资质等级及连锁经营情况。
2、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内容包括:多产业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行政区划代码,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归属专业等。
3、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主姓名、地址、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大类)、期末从业人员数、联系电话、有无营业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等。
(二)单位清查汇总表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汇总表
汇总分行业、分地区和规模(仅限规模、资质或限额以上)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数及从业人员数,用以确定各地区、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非统计年报范围的单位数量,为经济普查的正式登记提供依据。具体表式详见附件。
2、个体经营户清查汇总表
汇总分行业、分地区的个体经营户数及从业人员数,用以评估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与各部门行政管理数据的差异,为科学推算各地区、各行业的个体经济总量提供基础依据。具体表式详见附件。
(三)清查数据综合表
为便于与部门和专业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确保单位清查数据质量,专门设计了单位清查、部门及专业统计单位数据综合表式。具体表式详见附件。
五、单位清查的时间
(一)银川市单位清查工作从2008年9月初开始,至2008年12月上旬结束。(二)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08年9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08年预计数。(三)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完成普查区(小区)的划分、编码和绘图。(四)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应于2008年11月10日前上报单位清查初步基层数据及跨县(市)区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数据;自治区及银川市经济普查办公室于2008年11月20日前分别反馈确认后的跨县(市)区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数据。(五)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于2008年12月5日前上报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经过比对并进行查遗补漏后的单位清查基层数据。(六)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2009年1月1日后利用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名录资料进行补登,于2009年1月10日前上报正式的单位清查基层数据、综合数据,以及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各县(市)区所有单位清查基层数据、综合数据、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须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签字认可方可上报(必须在上报自治区普办时提前上报银川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未经银川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评估不得直接上报自治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六、单位清查的标准
单位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具体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及单位划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
七、单位清查的实施步骤
银川市单位清查统一采用“先清查后比对”方式,即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先组织进行“地毯式”清查,然后将“地毯式”清查结果分别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根据比对情况,重点进行查遗补漏。
“先清查后比对”清查方式的具体实施步骤,包括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调、聘用和培训;划分普查区;收集整理部门资料;清查资料准备;“地毯式”清查;清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人工审核、编码与数据处理;单位查遗补漏;清查数据比对分析;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编制普查名录和上报单位清查数据等12个步骤。主要实施步骤如下:
(一)划分普查区
1、普查区的划分
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应逐级明确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行政区划界线,各级行政区划之间不得有重复或遗漏地域。
(1)、普查区的边界线按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划定。普查区边界线不能交叉。相邻普查区之间只能有一条边界线。
(2)、对于管辖地域范围相互交叉的村(居)民委员会,其普查区边界线划分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商,并报当地上级普查机构批准。
(3)、普查区命名。以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划分的普查区,普查区名称沿用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以“村(居)委会”结尾;以大型经济体划分的普查区,普查区名称沿用大型经济体名称,末尾加“虚拟村(居)委会”。普查区名称不得用简称或习俗名称。
①普查区的名称在本乡镇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重复,普查区的归属必须唯一,并与地址码严格一致。
②普查区必须归属于所在地域的上一级行政单位,不允许与当地行政单位脱离。
(4)、对于个别区域较大、单位较多的普查区,可在一个普查区内划分若干个普查小区,对普查小区以两位码编号,确定边界,并在普查区示意图中以虚线表明。普查小区的名称可用顺序号命名,称之为“第一普查小区”“第二普查小区”等等。
(5)、对于普查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应作为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处理并单独对商品交易市场用两位码编号。此类普查小区的名称沿用商品交易市场名称,格式为“XX市场第X普查小区”。
2、普查区示意图的绘制
经济普查区域示意图由县级示意图、乡级示意图、普查区(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示意图三级组成,分别由县级、乡级普办和普查员负责管理、绘制和上报,上一级普办负责审核绘制的示意图,示意图上要将每个普查区的负责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姓名标注在上,以便明确责任。各县(市)区示意图绘制具体要求如下:
(1)、县级示意图。县级示意图要求标明本县与相邻县的分界线,县域内乡(镇、街道)之间的界线,并标注相邻县(区、市)、各街道、乡镇名称,普查区域外边界为实线,内边界为虚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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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级示意图。乡级示意图要求标明本乡级区域四周边界线和乡内各普查区的边界线(以道路、河流、农田、绿化带、建筑物等为标志物)。边界范围应清晰可辨,并用完整的线段虚线圈定,普查区界线以公路、桥梁及河流为标志的,分界线要画在中间。图中要标明主要道路与街道,同时要标明各普查区所在的位置,普查区之间要用点划线分割。各乡级区域的地图合起来,应完整覆盖县级示意图。
(3)、普查区示意图。按照乡(镇、街道)确定的普查区边界,除标明村级示意图中的四周边界线外,还应标注区域内的道路、巷、弄、河流、重要的建筑物等,如以建筑物或门牌号作为普查区边界线的,还应标注出建筑物的名称和门牌号,建筑物还应按照市普办的要求进行编码。普查区示意图内不仅要画出较详细的道路及街巷,还要标明主要单位的位置。普查区示意图必须用封闭的虚线圈定,标明周边相邻的普查区。各普查区示意图合起来,应完整覆盖乡级示意图。
普查区示意图的绘制应本着简明、实用的原则,绘图用纸一律用标准A3纸;示意图按县级、乡级与普查区分别绘制,并收集整理装订;装订方式为横向左面装订;示意图首先要用单实线画边,边宽左为3厘米,其余三边均为2厘米;在示意图上边要写清标题,如: XX乡(镇、街道)XX普查区示意图。各地也可利用一经普的地图,根据行政区划或区内道路、建筑物的变动情况作必要调整。如原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由各县(市)区级普查办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新的行政区划,进行实地勘查,绘制普查区示意图。
(二)收集整理部门资料
单位清查前,先由全市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按统一要求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单位名录资料。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将资料按地址分解下发到各县(市)区普查办公室。
企业法人及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各级税务、工商、质检、发改委、经委、建设、乡镇(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局)、交通、公安、邮电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各级编制、质检、教育、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编制、民政、质检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由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负责提供。
(三)“地毯式”清查
清查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做到;第一,对相邻的普查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负责的普查区地域范围和界线。第二,熟悉环境,明确各普查员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清查时,要持有县(市)区级普查办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情节严重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
普查员在清查登记时,应当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逐户进行清查,甄别调查对象,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普查的对象,如确认属于普查对象,普查员首先必须向调查对象发放《致调查户的一封信》,然后认真查验调查对象的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帐等材料,并协助调查对象据实逐项填写清查表。
(四)清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
银川市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表的审核采取逐级审核的原则。
单位清查登记后,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本普查区的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的单位、漏报项目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及时核实、更正和补报。人工审核通过后,将普查区清查表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和《个体经营户清查表》分别编号、编页码装订(《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要随其归属的法人单位一同装订),并上报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如普查区单位较多,可按表种每百页装订一本。
乡级经济普查办公室收到普查区的单位清查表后,要会同本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一起对该普查区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并及时组织各普查区进行交叉审核,对发现的调查单位漏报重报、调查指标漏填错填等问题尽快核实、更正、补报。全部清查表确认无误后签字上报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五)人工审核、编码与数据处理
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收到乡级经济普查机构上报的各类清查表后,要责成专人对表中的各项调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若组织机构代码或行业代码未填,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县级编码业务人员进行编码、补填,并对全县清查表册统一编号。
只有通过人工审核、编号后的清查表才能进入计算机数据处理阶段。录入员负责数据的录入、复录,专业人员负责数据的机审,对机审发现的逻辑错误和重名重码等问题要及时核实、剔重、更正。机审通过的数据方可汇总制表。
(六)清查数据比对分析
1、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存在,而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及时反馈给同级负责登记的相关部门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和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查找、认定。
2、统计部门内部的数据比对分析。要求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将清查数据与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和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数据质量,分析差别存在的原因。统计部门内部各相关专业人员要对本专业统计年报规模(限额、资质等级)以上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确认本专业统计年报单位。
对在数据比对分析中发现的清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撰写清查数据上报说明。
(七)单位查遗补漏
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及时根据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的部门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以及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比对中产生的差异等情况,认真组织进行查遗补漏。
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将“地毯式”清查数据与统计部门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和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分别进行比对,对其中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存在而“地毯式”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重点进行查遗补漏。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根据单位清查数据,整理所属下一级的跨区域的产业活动单位数据资料,即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区域内的数据资料,并反馈给下一级经济普查机构。下级经济普查机构将上级反馈的数据资料,与本地的《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进行关联比对,防止普查登记阶段遗漏异地产业活动单位。
(八)数据质量抽查验收
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清查数据第一次上报后,必须尽快组织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
抽查验收的重点是深入其普查区域范围内的繁华城镇、城乡结合部、相邻县区交界处等调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逐户核实单位清查数据质量。
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所属乡(镇、街道)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抽取1个普查区进行检查验收,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乡(镇、街道)单位总数的5%。
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县(市)区抽取至少2个普查区,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县单位总数的1%。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时,要对被抽中的普查区内的所有单位重新逐户调查核对。抽查完成后每个普查区要填写一份单位数据质量抽查报告单,以计算抽查地区的数据质量。对数据质量抽查结果不达标的地区要重新返工,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的标准为:(1)漏报率。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漏报率低于1%,个体经营户漏报率低于2%。(2)单位界定错误率低于1%。
附件:普查单位清查表式
银川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