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银川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信息上报与采用管理考核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共同推动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各年度、各阶段工作顺利完成。
附:银川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信息上报与采用管理考核办法;
银川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银川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信息上报与采用管理考核办法
为及时交流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确保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银川市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银川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的动态信息、简报等。
三、基本任务及上报要求
1、基本任务
信息的基本任务是指经济普查期间每月或每季度必须完成上报的量化目标。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每月须完成上报普查工作动态信息2篇;市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完成上报工作动态或信息1篇。
2、上报要求
信息上报采用电子版报送和纸介质报送两种形式,电子版报送须在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发送邮件至市经济普查办公室邮箱(ycsjjpc@163.com),纸介质报送可通过工作人员送达或邮寄方式在成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也可通过银川统计信息网采编发系统报送。上报的动态信息、简报等要注明撰写人,文件格式要符合公文要求。
四、考核标准及办法
1、记分标准
(1)、完成基本任务的记基本分5分。在基本任务之外每多报一条另加2分。
(2)、被银川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经济普查网和市级新闻媒体、新闻网站采用的每条加3分。
(3)、被自治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经济普查网和自治区级新闻媒体、新闻网站采用的每条加5分。
(4)、被国家经济普查网和国家级新闻媒体、新闻网站采用的每条加10分。
(5)、被市级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
(6)、被自治区及以上党政领导批示的每条加30分。
每条信息加分按最高分值记分,不重复计算。
2、考核办法
(1)、按照以上记分标准,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上报的信息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进行统计积分后每月向各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在银川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网上予以公布。
(2)、各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全年信息累计得分将作为银川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