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下产业活动单位的归属法人单位情况如何填报?
(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如果省、地级作为法人单位,县及县以下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其归属法人单位情况如何填报?)
答:县级以下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单位单独划分为产业活动单位,其归属法人填报地级法人单位的情况。
2.第一产业法人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是否都要填报并录入清查表?
答:要求填报并录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但不需要填报60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60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3.乡镇政府、党委等单位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乡镇政府和党委,如果分别有单独的“三定方案”,且财务上能够单独核算资产,则分别作为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否则,按一个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单位名称统一填写“××××乡(或镇)人民政府(党委)”,行业统一填写“综合事务管理机构(9421)”。
4.乡、镇事业单位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已在编制部门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且单独设帐的乡镇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虽然在编制部门领取事业单位证书,但实际不单独设帐的乡镇事业单位,本次普查原则上作为乡镇政府(党委)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下设分支机构如何普查?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民办非企业不允许下设分支机构。但在单位清查中发现,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如教育、卫生机构)经本系统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了分支机构。本次普查规定,此类分支机构应填报60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4机构类型”填“90其他组织机构”。
6.承包、租赁企业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承包、租赁企业如何填报有关指标,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个人或集体承包、租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情况,由于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方式上的改变,并非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固定资产所有权等方面的改变,因此这些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等指标均按承包、租赁以前的性质填报。
(2)有些企业将本企业承包给个人或集体进行生产经营,承包后原企业的人员遣散,只领取部分生活费,承包方利用原厂房及设备重新组织人员进行生产。从业人员按承包后实际参加生产的人员计算;企业主要指标按包括承包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
(3)有些企业在从事本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将部分厂房、场地、柜台或房屋等出租给他人经营。出租方按原行业填报普查表,但不包括承租方的情况
7.房屋出租给其他人经营,如何填报普查表?
(有些单位将本单位的房屋出租给其他人经营,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如果这类单位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将自有房屋全部出租作为主要经营活动,其主要业务活动应当为:自有房屋出租,该单位的行业归入“其他房地产活动(7290)”。
8.挂靠单位如何普查?
答:凡挂靠在政府机关的单位,一律视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挂靠在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的挂靠单位,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应作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不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应作为被挂靠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若被挂靠的法人单位倒闭,挂靠单位仍在经营的,应视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
9.正在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如何普查?
(有的单位正在申领法人营业执照,但已开始营业,是否作为普查对象?)
答:正在申领法人营业执照,已经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作为单独的普查对象,并按其经营活动划分行业,由普查机构(统计局)赋临时法人代码。
10.当年关闭及被兼并的企业如何普查?
(当年关闭的企业(单位)及被兼并企业如何普查?)
答:当年关闭的企业,由企业原主管单位负责填报。如果企业没有主管单位,又无法落实其他填报人,可以免填。对被兼并的企业,如果符合法人条件的,仍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处理;如果仅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按产业活动单位处理。
11.大个体户是否可按企业处理?
(有的个体经营户的经营规模相当大,是否可按企业处理?)
答:个体经营户不论其规模大小,均以在工商部门领取的执照为准,不作为企业填报普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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