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查区划分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是合理确定基层普查组织实施方式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数量的基本依据,是科学组织实施,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关键。因此,在普查准备阶段,必须认真做好普查区划分工作。
二、普查区划分的原则
1、普查区划分原则上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确定,每个行政建制村(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地域范围为一个普查区。
2、对于坐落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或跨几个行政区域独立设置的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矿区、院校区、商品交易市场等大型经济体,原则上不单独划分为行政区划以外的普查区,按照临近原则归入相近的(或主要的)乡(村)级区域。如确属普查工作需要,且有独立、完整的地理区域,可单独划分普查区,但需报上级普查机构批准、备案,统一编码。
3、普查区应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区域。各普查区不交叉、不重叠,同一乡级区域内的普查区合起来应该完整覆盖该乡级行政区域。
三、普查区(小区)划分
1、各普查机构应逐级明确市、县、乡三级行政区划界线,各级行政区划之间不得有重复或遗漏地域。
2、普查区的边界线按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划定。普查区边界线不能交叉。相邻普查区之间只能有一条边界线。
3、对于管辖地域范围相互交叉的村(居)民委员会,其普查区边界线划分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商,并报当地上级普查机构批准。
4、普查区命名。以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划分的普查区,普查区名称沿用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以“村(居)委会”结尾;以大型经济体划分的普查区,普查区名称沿用大型经济体名称,末尾加“虚拟村(居)委会”。普查区名称不得用简称或习俗名称。
(1)普查区的名称在本乡镇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重复,普查区的归属必须唯一,并与地址码严格一致。
(2)普查区必须归属于所在地域的上一级行政单位,不允许与当地行政单位脱离。
5、对于个别区域较大、单位较多的普查区,可在一个普查区内划分若干个普查小区,对普查小区以两位码编号,确定边界,并在普查区示意图中以虚线表明。普查小区的名称可用顺序号命名,称之为“XX第一普查小区”“XX第二普查小区”等等。
6、对于普查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应作为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处理。此类普查小区的名称沿用商品交易市场名称,格式为“XX市场第X普查小区”。
(1)商品交易市场的定义
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本次普查中,商品交易市场不包括临时性的、不能明确确定地理界限的市集、市场,如农村“间歇性”集市,城市“路边摊式”早市、夜市等。
(2)商品交易市场的边缘界定问题
市场内的范围应按照市场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来界定,即按照收取摊位费或管理费的范围来确定。位于市场固定场所和设施周边,但不向市场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缴纳摊位费或管理费的门店(或摊位),不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市场区域平面示意图、市场管理员指认的市场管理区域等是用于确定市场边界的重要依据。
(3)商品交易市场并不一定以“**市场”命名,比如:光耀大厦、原野广场等,因此,判断一个经营单位聚集区域是否为商品交易市场,不能简单以名称中是否包含市场两个字为标准,应以是否满足方案中关于商品交易市场定义的若干条件作为标准。
7、对于普查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凡满足方案中关于商品交易市场定义的若干条件,无论其摊位数多少,均应单独划分成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以两位码编号。普查小区名称沿用商品交易市场名称,格式为“XX市场第X普查小区。”市场区域平面示意图、市场内功能区划分等可作为划分普查小区的参考信息。
8、如果本地区对于跨几个行政区域独立设置的商品市场不单独划分为行政区划以外的普查区,则需要在几个行政区域内分别严格执行上述有关普查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即将该市场在几个行政区域内分别作为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处理,并严格按照“XX市场第X普查小区”对普查小区命名。
四、普查区示意图的绘制
普查区示意图由县级示意图、乡级示意图、普查区(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示意图三级组成,分别由县级、乡级普查办和普查员负责管理、绘制和上报,上一级普查办公室负责审核绘制下级示意图,将每个普查区的负责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姓名标注在示意图上,以便明确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1.县级示意图。县级示意图要求标明本县与相邻县的分界线,县域内乡(镇、街道)之间的界线,并标注相邻县(区、市)、各街道、乡镇名称,普查区域外边界为实线,内边界为虚线。
2.乡级示意图。乡级示意图要求标明本乡级区域四周边界线和乡内各普查区的边界线(以道路、河流、农田、绿化带、建筑物等为标志物)。边界范围应清晰可辨,并用完整的线段虚线圈定,普查区界线以公路、桥梁及河流为标志的,分界线要画在中间。图中要标明主要道路与街道,同时要标明各普查区所在的位置,普查区之间要用点划线分割。各乡级区域的地图合起来,应完整覆盖县级示意图。
3.普查区示意图。按照乡(镇、街道)确定的普查区边界,除标明村级示意图中的四周边界线外,还应标注区域内的道路、巷、弄、河流、重要的建筑物等,如以建筑物或门牌号作为普查区边界线的,还应标注出建筑物的名称和门牌号。普查区示意图内不仅要画出较详细的道路及街巷,还要标明主要单位的位置。普查区示意图必须用封闭的虚线圈定,标明周边相邻的普查区。各普查区示意图合起来,应完整覆盖乡级示意图。
五、总体要求
普查区示意图的绘制应本着简明、实用的原则,绘图用纸一律用标准A3纸;示意图按县级、乡级与普查区分别绘制,并收集整理装订;装订方式为横向左面装订;示意图首先要用单实线画边,边宽左为3厘米,其余三边均为2厘米;在示意图上边要写清标题,如: XX乡(镇、街道)XX普查区示意图。各地也可利用以前历次普查的地图,根据行政区划或区内道路、建筑物的变动情况作必要调整。如原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由县级普查办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新的行政区划,进行实地勘查,绘制普查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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